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年8月27日       发布者:管理员       查看次数: 11874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8-26   发布者:管理员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素质教育改革,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合作能力以及团队精神,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民主,又要集中;既要活跃,又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各社团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为本校在校学生,如需指导教师、顾问等,原则上由社团工作指导小组安排,并酌情考虑社团提供的推荐人选。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由六名以上的同学发起成立,设有筹备组并确定负责人与社团核心成员,完成起草章程等准备工作。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会员招收、经费管理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学生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发起成员名单及建议指导教师姓名交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合格后,填写《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学生处归档,一份留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登记表提交社团联合会,经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讨论批准后,即尽快向全校宣布该社团正式成立。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推荐,经校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同意,由社团联合会认可产生。社团核心成员,包括社团负责人、活动组织者、对外宣传联系的相关人员。各社团优秀社员原则上应在社团核心成员内产生。

   第七条 为保证活动质量,各社团有权对申请加入者进行考核并进行筛选。社团成员数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原则上不超过40人)。若人数过多,各社团可酌情设立分支,各由不同的核心成员负责不同的活动内容。各分支管理工作由社团自理,活动成果由总负责人整理汇总。

   第八条 社团可聘请校内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作家和企业家等担任顾问,但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九条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年的社团活动经历,该经历将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原则上预初、初一、初二每学期每人可以选择一个社团作为自己的主选社团,认真切实地参与其活动。经本人及相应社团上报,社团联审批被评为合格以上社员的,将记入相应的社团学分。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均要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并交新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期末要递交学期工作总结、指导教师评价、社团活动记录和社团评优推荐名单。连续两学期未注册者,联合会有权令其解散。

   第十一条 由社团联合会或各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各社团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出席。要求上交的文档资料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一天递交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奉行公开原则,举办以下类型活动应在一周前向社团联合会申报批准:

    1、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2、室外集会、沙龙及研讨活动。

    3、需要使用经费较多的活动。

    4、其它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如各项赛事。

   第十三条 社团之间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只需提交联合计划。活动结束后将分别作为各社团的活动成绩计入各社团考察。活动须预先安排好不同社团(及社团不同分支)的相应权责。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以及社团成员,有权予以批评教育乃至取缔或开除。

  第十五条 除预备年级上学期期末外,原则上学年结束之前不接受转社申请。非预备年级的各社团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转社。其余社员可以选择加入其他社团。

 

 

第三章  社团的评价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各社团根据本社团章程对本社团成员进行考评,对合格社员给出学分评定,上报社团联合会。学年结束各社团按照社员总人数的20%评出优秀社员上报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社团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末,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各社团申报情况对各社员单位的活动质量、活动成果给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学期推出优秀社团、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社长和优秀社员。

  第十八条 社团联将对各社团的常规工作予以考评记录,最终列入学期考评结果之中。

 

 

 

第四章  社团的财务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向社团联合会提供一定数量的经费,由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酌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欲申请资金的社团,应事先做好经费预算与活动策划案一并上报社团联审批。活动结束后携相应有效票据提取经费,否则社团联将不予以支持。

 

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二条 出现会员连续两年不足六人;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涣散;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的学生社团,经社团联合会上报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审批,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已解散的社团,原则上允许重建,但必须提交可行的整改方案,经社团工作指导小组严格审核,方予批准。原社团负责人允许作为核心成员,但不得作为社团负责人。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是在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的联合组织。学校成立由校学生处、教务处、少先队组成的社团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社团联的工作。但其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社团活动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列入学校课程管理的范畴。

    第二条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采的校园文化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广大学生服务;代表并维护学校所有社团的正当、合法利益,作好学校与社团之间,社团与社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维护本章程的尊严,校内各类社团组织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四条 在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登记并注册的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为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社团联会员单位有权参加社团联的工作和活动,并对社团联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同时也要遵守社团联的章程,执行社团联的决议。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社团联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秘书处、外联处、活动处、宣传处各设负责人,各部设部长一名及干事若干,由各会员单位选举推荐,经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上任,管理社团联日常事务性工作。(详见《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学生干部产生细则》)。

     第七条 社团联有权制订和修订《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和《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管理条例》。

    第八条 社团联定期召开各部门、各社团负责人会议,以规范、引导、交流社团活动,及时推广经验。

     第九条 社团联每学期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制定工作计划,以配合学校工作。

  第十条 社团联每年总结上年度工作,审议上年度财务报表,评选年度校优秀社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一切解释权归校社团联合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零一零年九月起生效。

 

                                  上海民办华二初级中学 

                                    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工作指导小组

                                     2010年7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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